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4年2月,我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責任第一條載明: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雷擊、暴風、暴雨、洪水……”免責免除部分第六條載明:“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使發動機損壞”。 一日下午到夜間,出現了暴雨,由于積水較深,我開車行駛期間發動機熄火損壞。經檢查,車輛發動機損壞是氣缸內進水所致,花費車輛維修費160854元,維修工時費8000元。 理賠過程中,我和保險公司對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關聯性事件是暴雨還是涉水行駛產生分歧。請問,保險合同中分別約定了暴雨和涉水兩種情況,受損車輛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能否得到賠付?長春 賈先生 為您釋疑 賈先生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如何確定車輛受損的原因?通常來講,應從最初的事件出發,按邏輯推理下一步將發生何種情形。如果最初發生的事件導致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引發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導致最終事件,那么最初即是最終事件的原因。如果其中兩個環節間沒有明顯聯系或出現中斷,則其他事件為最終事件的原因。 根據您所述的情況,最初發生的危險事件是暴雨,暴雨必然導致路面積水引起涉水事件,路面積水量的增加必然導致一定范圍一定深度的短時間的積水,車輛通過時就會遭水淹。涉水行駛雖與保險車輛受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但涉水行駛的前因在于暴雨,因暴雨引發的涉水行駛為保險車輛受損的決定性和根本性原因,故保險車輛涉水行駛不能阻斷暴雨與保險車輛受損的因果關系,即暴雨是保險車輛受損的原因。 在涉水和暴雨兩種情況下,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綜合分析,應認定是因暴雨導致的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胡玥 (工人日報記者 柳姍姍 彭冰 通訊員 鄭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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